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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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奖励先进、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的奖罚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奖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2、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安全奖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工整顿;(六)记过、记大过,

3、开除公职;(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八)犯罪行为上报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决定,同时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获得授权处理此类行政处罚;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犯罪行为上报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联席会议决定,工会组织监督执行,工会组织有义务为受处罚者提供辩护。第七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称安全员)受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双重管理。第十条安全生产奖励的种类:(一)口头表扬,表扬;(二)物质奖励;(三)奖状,奖旗;(四)安全生产奖励由安全生产部门拟定奖励种类,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奖罚资金的管理(一)奖励资金从公司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安全生产基金由公司财务部专项账户统一管理。(二)安全生产基金构成为:1.项目

5、成本中专项提留;2.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罚款全额上交;3.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中所获得的罚款金额按80%上交;4.其它安全处罚罚款。(三)安全生产基金专项账户,统一管理,禁止挪用。(四)在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的项目为:1.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标识、CI策划、安全色标;2.消防、防汛、防台等安全技术措施、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3.安全奖励。第三章安全处罚的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6、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问题罚款通知单)。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7、罚决定。对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在5日内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务资金部备案。第十六条安全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问题罚款通知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七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处罚(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八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

8、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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