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ID:15678367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4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_第1页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_第2页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_第3页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_第4页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标志设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市、区

2、)、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四)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水库、广场等名称;  (五)公园、植物园、苗圃、农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古迹、纪念地等不可移动文物等名称;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定期组织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

3、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检查有关部门设置、管理各种地名标志的情况;  (五)组织汇集编纂地名书刊,负责审定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六)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含义健康,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市

4、区和同一县域内街、巷、居民区的名称,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以及市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五)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质或侮辱人格、低级庸俗的内容;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  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和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邻地(市)边界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的命名、更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个人投资建设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及古迹、纪念地等不可移动文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专业部门使

6、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市、区)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名称和本条前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地名的命名、更名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命名、更名、注销地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立项时提出命名、更名

7、或注销地名的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地名。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处标志;  (二)片状地域应视范围大小设置两处以上标志;  (三)线状地域在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