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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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1]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2]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3]的"超WTO义务"[4],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5]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WTO权利"之中,《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

2、第242段")[6]各成员针对原产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因用语松散,尤其缺乏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规定,极易在实践中遭到滥用。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的必要。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法以及WTO的条约解释原则,对《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以期澄清该条款规定中诸多含糊不清之处,确保该条款合理的法律运用,维护WTO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中国加入WTO所应享受的利益。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报告书》第242段程序规定方面的内

3、容。第二部分解读该条款实体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论证《议定书》第16条不再对《报告书》第242段涵盖产品适用的主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一、《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内容《报告书》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问题有三个。第一,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WTO条约规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或《议定书》第16.5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

4、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1.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的条约规定?虽然,各成员可以依据《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单独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制定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立法或规定,但此类立法或规定并非毫无约束。首先,此类立法或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其次,《报告书》第242段虽然没有直接条文规定,但条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适用WTO相关协定中相关程序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规定

5、内容相冲突。[7]这是因为《报告书》第242段作为中国加入WTO的协定的一部分,就中国而言,同属于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8]因此,解释第242段必须遵照WTO的条约解释规则。WTO条约解释规则为文意解释规则(textualinterpretationrule)。[9]其次,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第242段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0],并且不能有违第242段的目标与宗旨[11]。第242段项下,WTO其他成员的权利是针对原产中国的协定涵盖产品实行违反GATT第11条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2],与此对应,中国的权利是防止该条款的滥用[13];第24

6、2段的目的与宗旨在于授权其他WTO成员对条款涵盖的中国产品实施超过WTO贸易救济所允许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限制[14],与此同等重要的目的与宗旨,是该条款的适用不能减少中国加入WTO所应享受的利益。[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正当程序是保护任何WTO协定义务不被滥用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则在实施第242段授权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遵守WTO相关协定中适当的程序规则,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滥用并维护中国加入WTO正当利益的基本保障。问题在于,究竟那些WTO协定包含了适用第242段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确定各成员依据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所

7、适用的WTO协定程序规则必须首先确定第242段的性质,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从文意上看,第242段属于贸易救济中的保障措施[16],授权各WTO成员为保护本国或本地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17],而采取违反WTO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8]因此,《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或WTO《保障措施协定》,是适用第242段时的相关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要求较低,不与第242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

8、,对第242段适用。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样的程序要求?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第242(a)段的条约用语暗含这样一个要求:任何一个WTO成员,在实施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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