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中有关反垄断规则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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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外资并购中有关反垄断规则问题探析我国外资并购中有关反垄断规则问题探析!马永梅摘要:外资并购导致对某一产业的垄断现象,使得建立我国外资并购中反垄断规则非常必要。我国已经公开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在相关市场的认定、公司并购申报制度、禁止并购的例外情形等规定中存在含糊之处,构建反夺垄断法应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健全公司并购申报制度,对禁止并购的例外情形进行细化。关键词:并购外资并购反垄断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a

2、mp;;自上个世纪)&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大潮的推动,跨国公司为了加强其国际竞争地位,掀起了第五次规模宏大的全球并购浪潮,跨国并购取代“绿地投资”已经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并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我国拥有世界最有潜力的投资市场,尽管我国政府与企业对跨国并购尚未充分认识,法律法规和政策很不健全,但是,跨国并购在我国正在火热进行,而且还会持续下去。有人断言,“西方世界百年的并购史将在中国未来十年内重演”。而我国并购立法却存在诸多空白,尤其是反垄断法的缺

3、失,使跨国并购中国企业的外国公司得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造成对我国国内相关行业的垄断。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建立我国外资并购制度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并购,作为兼并与收购的统称,在不同的语言环境和法律背景下,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所不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并购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并购,包括各种形式的股份收购和持股、资产收购或营业转让,即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企业经营权的转移。并购作为一种产权交易行为,在优化有限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

4、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如引起经济过渡集中,产业垄断,从而限制了竞争。巨型跨国公司甚至凭借经济实力参与东道国的经济和政治决策,损害目标公司所在国乃至并购所在国的国民经济以及国家安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一直是发达国家并购立法的核心,对于东道国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可小视。为了减少并购所产生的过度集中、限制竞争的负面作用,保护有序有效的竞争,需要国家出面对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采用法律手段,通过反垄断立法,对公司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市场更加开放,外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活动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缺

5、乏反垄断规则,使得外资并购导致的外资对我国市场的垄断,或者外资滥用其强大的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并购等垄断行为缺乏立法规范和监督。外资并购的现实状况已经把反垄断法的制定推上了立法议题。商务部拟订的;&&’年立法规划把《反垄断法》列在第一位,条约法律司专门成立了竞争法律部对此进行具体操作。商务部拟订的《反垄断法》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也已经几易其稿,我们期盼着它的早日生效以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并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二、国外并购反垄断立法制度分析$.相关市场的认定。判定并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标准是相关市场的认定

6、以及垄断状态的认定。确定一个合并是否对竞争有限制性影响的前提条件是界定市场范围,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产品场也称物的市场,确定产品市场即确定相关市场包括的产品范围,即确定相互竞争的产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也称空间的市场,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即确定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即确定相同或同类产品相互竞争的地域场所。消费者对产品涨价的反应是美国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假定在某个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内,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市场上当前惟一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他所有条件不变时,这个垄断企业可能行使市场势力,对其产品进行一个“数目不大但很有意义且为期

7、不短的”涨价,结果使消费者转向购买其他产品或转向购买其他地域市场内相同的产品。这两种需求反应的结果和程度就最后决定了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范围。德国确定合并是否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依据是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反对限制竞争法》对市场份额规定得非常具体。此外,德国法院判例也发展出一些界定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标准。;.公司合并申报审查程序。为了对公司并购进行反垄断控制,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司并购的申报审查制度。美国对并购情况了解的程序是通过合并计划的事前申报建立的。美国反垄断法以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年销售额或资产是否达到一定规模

8、,建立合并计划的事先登记制度,公司在并购实施前应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其他反垄断机构申报。欧共体也对并购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规定对共同体有影响的合并必须在宣告并购或订立并购协议之后的一周内向共同体委员会申报。申请合并的企业既不能申报前实施并购,也不能在委员会对申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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