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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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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及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院托管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
2、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科室
3、和个人都可以向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举报在课题实施、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申报成果奖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九跳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条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医院的定期审查; (四
4、)禁止其一年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申报成果奖;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
5、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将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有关举
6、报未被查实前,调查部门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关科室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
7、证会和科学试验由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院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收到申诉的机构审
8、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时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决定不予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研究论文发表、专利申报和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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