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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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预验收一、设定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二、行政审批条件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第90号修改)号令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第90号修改)号令第七条 对改建

2、、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第90号修改)号令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第90号修改)号令第十条城市

3、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

4、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备案五、禁止性要求:无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1.贺州市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档案目录一套3.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一套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5、监理文件一套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施工文件一套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一套8.工程竣工图一套9.电子文件(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10.开工前原貌、施工阶段、竣工新貌照片11.工程建设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重大工程)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十一、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无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春冬)上午:8.30-

6、11.30下午:14.30-17.00(夏秋)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十四、相关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2十五、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六、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4-5136817、0774-5136715投诉电话:0774-5136873附件1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的出具审批流程图档案馆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限时4个工作日)档案馆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意见书(限时1个工作日)档案馆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7、意见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确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5—附件2贺州市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编号:建设单位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西XXX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贺州市XXXX小区工程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XX号开竣工时间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6日档案预验收情况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基本齐全监理文件资料基本齐

8、全施工文件资料基本齐全工程验收文件资料基本齐全竣工图资料基本齐全声像档案照片三张电子文件扫描件光盘一张预验收意见贺州市城建档案馆(公章)年月日说明:1.该意见书未经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盖章无效;  2.该意见书不得涂改和转借;3.本意见书一式三份,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贺州市住建局审批办、建设单位各执一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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