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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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508-2015/0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实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事项代码:0508三、办理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2、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3第五十一条:建

3、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

4、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报送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部门规章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23(五)地方政府规章1.《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

6、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技术标准1.DG/TJ08-2046-2008《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2.CJJ/T180-20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七)其它1.《地下管线档案核查办理须知》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审批权限:1)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2)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委托管委会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3)原由市规划行政

7、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二)审批内容1.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含纸质、电子及声像档案)。2.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含纸质及声像档案)。(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四)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23的要求。2.具有按建设程序及建设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

8、、电子及声像资料。3.具有国家及上海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形成的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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