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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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监督交易合同履行,根据交易

2、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办理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对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

3、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

4、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交易机构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退还、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等转让委托文件。转让方对其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转让方须

5、允许交易机构将转让标的细分后转让。  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转让委托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交易机构应根据转让方提交的转让委托文件,在受理排污权转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刊

6、登,公开披露有关排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挂牌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数量;  3、交易竞价基价;  4、挂牌时间及期限;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6、受让登记时间;  7、受让登记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登记:挂牌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转让标的交易竞价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2、《湖北省

7、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登记期间,如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按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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