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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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碑店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局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2010〕2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

2、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60%部分,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第五条各级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确定的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可在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之内,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低于物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助),由此增加的支出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第六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

3、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得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八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涉农专业学生直接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先收后退”政策,即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先组织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报,然后进行评审、认定和公示,在收到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后,及时、如数退还到学生助学金银行卡中。民办中等

4、职业学校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实行“先收后退”的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完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

5、案,并将评审、认定和公示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高碑店市财政局、高碑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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