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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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2010年05月10日16时37分82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征地补偿”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

2、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

3、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第三章发放  第六条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

4、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

5、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第四章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6、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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