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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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上网管理办法网络安全与信息上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部门)信息上网的管理,确保信息上网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规定,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第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

2、、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院校形象和院校利益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第一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信息审查及发布第二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有关国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机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第三条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是上网信息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院校分管领导同意,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或委托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布。第四条经审批后的上网信息,由网络中心授权挂接或由网络中心技术人员亲自挂接到校园网主页相关栏目上,内容正确性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网络中心负责技术及监督。第五条由网络中心负责的校园网首页信息栏目的更新,须征得院校主管领导同意。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二条网络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档案。会同院校安全保密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

5、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三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单位(部门)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对本单位(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本单位(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五)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

6、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向保卫处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妥善处理。第十四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帐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拥有该公用帐号的用户自己负责。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单位(部门)网络管理员要经常检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部门)网络管理员应当参加。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网络中心在院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

7、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由院校保密委员会或网络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的处罚,直至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3年6月30日校园信息上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

8、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学校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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