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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数位内容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94年1月25日臺會綜三字第0940016105號函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簡下稱本會)為落實數位內容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結合數位內容產業需求,培育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機構(以下稱計畫執行單位):(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三、計畫主持人(以下稱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四、
2、合作企業:(一)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企業。(二)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三)合作企業參與本研究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經費(以下稱配合款)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以下稱先期技轉金)。五、研究計畫類型:(一)本研究計畫得申請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整合型研究計畫應有二個以上子計畫(總計畫主持人一位,其餘為子計畫主持人)。(二)每一研究計畫(個別型或整合型)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三)每件個別型研究計畫本會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
3、整合型研究計畫本會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為原則(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應占研究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四)核准之研究計畫,合作企業應繳交先期技轉金,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轉金不得低於本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六、申請期限: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七、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製作下列文件之電子檔,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併函送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一)研究計畫申請書,必
4、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二)3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940117修訂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八、審查:(一)本研究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二)為評審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本會得聘請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研究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三)本研究計畫審查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九、本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約,並由
5、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核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簽約及請款,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研究計畫。十、研究經費補助項目:(一)本會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1.研究人力:包括專任助理、博士班、碩士班及大專學生兼任助理、臨時工資等(不包括研究主持費)。2.研究設備:執行本研究計畫所需之各項圖書、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3.其他費用:執行本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藥品費、電腦使用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國內差旅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資料檢索費、儀器維護及租用費等。4.管理費:
6、本會補助款部分之管理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二)合作企業配合款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1.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子計畫之主持人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整合型研究計畫未主持子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2.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及大專生等兼任研究人力。3.研究設備。4.其他費用。5.出席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6.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十
7、一、本研究計畫之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十二、研究計畫結案: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分別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會規定辦理。3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940117修訂十三、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十四、本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十五、智慧財產權:(一)本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除經本
8、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商議約定之。(二)前項研發成果歸屬計畫執行單位之部分,由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等事宜,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三)計畫主持人於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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