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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发〔2012〕4号核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12年2月2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特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时期是重庆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资源环境对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发展
2、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难度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日益提高。全市上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14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二)目标任务。全面实施《重庆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积极探索统筹城乡环
3、境保护新道路。通过构建主动预防体系,优化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环境风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创新环保体制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到2015年,生态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环境保护工作实现西部领先,为我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奠定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二、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三)优化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进一步细化全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
4、实施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将环境容量、自然禀赋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14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开发或管制原则,确定其产业发展要求、经济结构调整方式、生态建设重点、环境准入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环境监管政策与绩效考核方式,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制定出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环境准入规定,分区提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发展名录,严格限制非准入产业项目进入相应区域。(四)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倒逼机制作用,推动产
5、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各地按照自然禀赋和产业特色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农业示范区,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治理和风险集中防范。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未完善相应设施的,不得新建有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进行产品和工业园区的设计与改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引导企业采用投资少、见效快、污染小的
6、新型设备和工艺,重点在火电、冶金、建材、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行业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先进现代装备制造业等产业集群,发展熔融炼铁等能耗低、污染小的先进工艺技术项目。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五)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14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决策科学论证咨询制度、重大决策环保提前介入制度和部门联合会审等制度,
7、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研究论证重大项目以及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状况、环境风险,吸收环保部门参与决策,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暂停审批
8、规划中所涉及的项目。三、着力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六)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强化环境技术评估,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规划环评作为设立工业园区、市级开发区和审批项目环评的前提,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继续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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