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历史文化街及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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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0830湛江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

2、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192017083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

3、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执法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市和县(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法律、财政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4、。1920170830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修缮、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七条【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20170830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

6、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国家或者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历史建筑的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湛江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

7、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普查和推荐】1920170830城乡规划、文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普查报告。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文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征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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