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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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

3、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

4、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

5、、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

6、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

7、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

8、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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