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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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驰名商标保护措施2000年复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转]10119

2、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规定。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依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

3、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

4、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

5、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1、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一直奉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根据注册在先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基

6、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未注册的不受保护。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育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取得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即商标权可因驰名而取得。具体内容就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范围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保护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赋予未注册

7、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扩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首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若干解释》)所列举的情形中不包括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

8、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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