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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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摘 要 我国现在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认定原则,根据新商标法规定的考虑因素,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驰名商标应对措施,创立自己独特的显著商标,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推广宣传企业产品,积极建立企业内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 驰名商标 被动认定 机制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是企业通过长期的各项经济资源的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若想在市场上获取一定稳固的市场地位,

2、必须对企业的商标尤其是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不仅难以抗拒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容易陷入商标权利纠纷中。  早在《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中就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被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应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在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对“同仁堂”、

3、“茅台”等一批老字号商标进行了驰名认定。  2001年,新的商标法颁布,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禁止他人对于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随之,2002年8月3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开始施行。这样,我国对驰名商标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系统的规定。1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主动

4、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按照特定标准选出一部分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主动认定方式,可以为商标所有人提供预先的法律保护,在出现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马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这样一种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认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厂家企业容易凭借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推销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通过真正的提高产品质量和做好市场促销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此外,驰

5、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也存在着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也就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在侵权纠纷发生之时本身并不一定驰名或者在侵权发生之地并不被认同为驰名。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种新的认定原则,是在发生了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案件后,由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驰名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涉及纠纷的商标进行认定,以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只对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在下一次发生涉及商标驰名的案件时,已经认定为驰名的记录只是作为参考提供给相关机关,并非作为永久的通行证。商标行政

6、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但更强调被动认定,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新的认定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解决了驰名商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驰名商标的经纬问题;同时也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步伐一致。2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根据“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进行了新的规定。根据《商

7、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商标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这样,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去由行政机关一揽全局的状态。因此,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也可以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2.1 行政认定途径2.2.1 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在6个月内做出认定。2.2.2 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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