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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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江苏家事律师网:www.jshunyin.com【内容摘要】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是指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的制度。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存在不足,完善这一制度尤其在《婚姻法》解释三越来越强调对个人财产保护的背景下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

2、。而现行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与做法,既存在设计条件过苛、保护不力的不足,又不合时宜,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来替代,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笔者主张,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及主要内容包括离婚后扶养费给付以及居住权制度,以公平地维护婚姻双方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公正。【关键词】离婚后扶养婚姻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保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在热议声中,褒之者有之,贬之者也不乏其人。其中备受诟病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过分强调物权法,忽视婚姻关系的人身权性质,过分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婚姻关系

3、中夫妻共同生活,权利义务合一的特点。注重保护财产取得时候的产权份额,或者说只是静态地保护了初始状态的物权及以后不变的收益,而没有动态地考虑财产运作过程的价值增减。而这些极有可能加剧因离婚而“贫困化”的发生。“贫困化”产生的原因在于因家庭利益共同体的解体所导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获得配偶帮助、扶养权的消灭。“贫困化”的表现为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依靠自身条件无法解决住处等。而为了缓解因离婚而“贫困化”仅仅依靠在现有法律下司法机关发挥审判权的能动性,努力延伸审判职能,整合其他社会资源,以预防、干预离婚当事人的“贫困化”进程是远远不

4、够的,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来解决。从以下我们亲自代理的离婚案件来看我国现行离婚时经济救助制度的局限性及离婚后扶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基本案情】原告段先生与被告高女士2001年初相识,200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双方诉争的财产主要涉及两套房产,一简称401室的房屋系段先生婚前购置并一次性付清房款,登记于段先生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

5、套简称801室的房屋,由于双方在婚内对产权比例进行了段先生占80%、高女士占20%的明确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婚生女由高女士抚养,段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此两套涉案房产均为段先生所有,由段先生依据双方婚内财产协议支付高女士房屋折价款30万元。另,考虑到高女士婚后一直居住于801室房屋内,腾退房屋后没有住处,且负责抚养女儿,生活困难。本院判令高女士可于段先生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后半年内腾退801室。参照当地住房及生活标准。判令段先生一次性支付高女士经济帮助费2万元。此案为笔者亲身代理的案件,判决时,法官考虑到女方当事人抚养子女

6、,离婚后没有住处必将陷入生活困难这一情节,判决男方支付经济帮助费,女方在原住处(已判归男方所有)有半年的居住权。虽然这对于女方仍是杯水车薪,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已属不易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案件无小案,妥善地处理离婚后夫妻扶养问题是关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一、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及司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现状的分析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目前《婚姻法》立法体系中存在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中。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

7、成。现有离婚救济制度与实践中实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现行立法本身对离婚后夫妻扶养性质的定位偏颇。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确立了与外国离婚法上离婚后扶养费(赡养费)给付制度相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这两条规定表明:我国法律所设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是有特定期间范围的。这种定性,显然没有综合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全部情况。无论是夫妻财产分割或者确定

8、其他经济责任,均应考察当事人的全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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