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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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警示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良好学风建设,严格学业过程管理,规范学籍管理程序,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警示管理办法。一、2007级、2008级在校学生学习警示管理第一条学期期末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院系应在学期末及时告知学生准备补考,并做好记录。需要告知学生家长的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获得家长配合,督促教育学生。第二条补考成绩公布后,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应修学分数的1/3以上者,院系应及时约学生谈话,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警示告知书》送达学生本

2、人并告知家长。第三条学期补考前,上学年内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数的2/3以上者,院系应及时约学生谈话,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第四条补考成绩公布后,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在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数的2/3以上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二、2009级在校学生学习警示管理第五条学期期末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院系应在学期末及时告知学生准备补考,并做好记录。需要告知学生家长

3、的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获得家长配合,督促教育学生。第六条补考成绩公布后,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必修课程,按现行考试制度组织考试,每一学期内有33.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或逐学期累计有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院系应及时约学生谈话,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警示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第七条学期补考前,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必修课程,按现行考试制度组织考试,每一学期内有66.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或逐学期累计有3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院系应及

4、时约学生谈话,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第八条补考成绩公布后,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必修课程,按现行考试制度组织考试,每一学期内有66.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或逐学期累计有3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教务处2010年1月11日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警示告知书(2007级、2008级)》、《首都经济贸易

5、大学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2007级、2008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警示告知书(2009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2009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退学决定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离校通知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退学证明》请见教务处网站—学籍管理—管理规定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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