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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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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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西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在西方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自卫的最重要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经过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沉默权最早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沉默权的建立,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本文就西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西方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里程碑  一,沉默权的概述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和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在西方刑事诉讼中

2、被认为是受追诉者自我保护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经过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沉默权最早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  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美国沉默权制度源于其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在该条规定中提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沉默权的建立,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二,我国沉默权方面的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

3、诉讼模式,这在刑诉法中能充分体现,刑诉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即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是对与沉默权直接对立的供述义务的肯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根据英美的成功经验,适当的建立起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在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沉默权的前提,没有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便会失去根基,没有可行性,操作过程会困难重重,结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行,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应重

4、视无罪推定原则。  三,对沉默权在推行中的几点建议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需要考虑多种问题,顾及多种方面,权衡之下才能实施。考虑到现在刑事案件较多,传统司法观念的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等问题,借鉴英美等国沉默权建立的经验,即使英美这样沉默权建立历史悠久,执行彻底的国家,也在后来多次法律法规中加强对沉默权的限制,下面就对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理论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建立的理论基础,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实施沉默权制度。  (二)侦查阶段  沉默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考

5、虑到我国的社会治安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在侦查阶段实施沉默权制度会对侦查机关造成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在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允许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同时,也可以适当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在实行上也不能立马推行开来,循序而渐进,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教训,具有可行性再在全国推广。  (1)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权的权利。  (2)从法律规定上加大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权利和力度,适当的赋予律师在场权。由于刑诉法中,律师收集证据的诸有着多限制,

6、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而予以取保或者释放等权利。  (三)起诉阶段  (1)在起诉阶段可以增加规定告知程序,即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先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  (2)检察机关强调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的自愿性,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是否出于自愿,犯罪嫌疑人一旦明确表示要保持沉默,检察机关应停止讯问。  (四)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增加规定告知沉默权程序,在刑诉法第185条最后增加规定“告知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7、由审判长告知。  (2)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有沉默权的同时,也要告知被告人有陈述辩解的权利,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回答影响案件重大事实的澄清,被告人能够加以说明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如果被告人仍坚持保持沉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3)建议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上补充规定:“禁止将沉默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可增加规定:“被告人之前配合追诉机关的行为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陈述案件事实。  四,结论  西方沉默权对于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

8、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法制建设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考虑有限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当然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不能急于一时,要想完全、完善的建立起来,则需要借鉴西方国家长久以来的相关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这是长久的一个过程,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以上是本人对于沉默权制度的一点心得与建议。(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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