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新修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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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修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员工的录用、待遇、奖惩、争议、请销假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凡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第二章员工的录用第四条公司新录用员工,需要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提出用人申请,说明用人理由、条件等事项,属部门用人经总经理签批、属生产车间用人的经生产副总经理人签批后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第五条公司除高管人员和签定劳动合同外的新招聘的员工(另有规定除外),

2、自到公司工作日起六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第六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主管部门或车间领导填报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由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七条7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由其主管部门或车间建议延长试用期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延期或解除单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八条新进员工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㈠填妥公司新进员工履历表;㈡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㈢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㈣体检证明。第九条公司员工劳动期

3、限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计算。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由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限、工资待遇,以及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经市劳动部门鉴证。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根据公司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第十二条员工劳动关系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员工的聘用,解聘各部门、

4、车间可根据员工现实表现和本人要求提出聘用,解聘申请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经董事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7第四章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经上级主管领导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四)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五)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员工及客户的合作。(六)遵守公司的劳

5、动纪律出勤管理制度。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五条公司员工薪酬待遇,按照职级、劳动技能等实行岗位工资+绩效或效益工资的原则。具体标准按《公司薪酬方案》执行。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六章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7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岗位薪酬,结合公司经济效益,同时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公休、节假日制度,员工具体工作和休假制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第七章奖惩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做出

6、优异成绩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也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岗位标兵、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二十条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员工,可分别视情节按公司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行政处分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连续旷工7天,累计旷工15天者,由公司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先由员工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请假管理第二十二条请事假㈠公司员工请事假要提前一天或在上班前半小时向直接领

7、导当面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二日内的事假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三日以上的需经主管副总批准,七日以上的需经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7㈡员工请假到外地,假期满后仍需续假,应先用书信或电传向原批假部门、车间及主管领导联系,说明申请续假理由和时间并补办续假手续。㈢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和享受任何待遇。第二十三条请病假㈠公司员工因病需病休或住院治疗不能上班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开据的病休诊断书,并通知本人所在车间、部门后方可休病假。病休诊断书超过5天以上(含住院治)者,报工时须附诊断病历或住院病历,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复核后,按规

8、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否则不支付工资。㈡公司员工患病医疗期,根据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期。㈢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不足1月按最低工资标准×80%÷法定工作日=日病假工资。㈣公司员工医疗待遇,按公司参加的省医疗保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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