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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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元江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情况报告如下:一、听证事由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2016年12月19日

2、15时至16时45分在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会议室室举行,听证会由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颖主持,听证会的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已于12月12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以本次听证会第2号公告-6-向社会公布和予以印发。本次21名听证代表由我局按照第1号公告的规定邀请产生。在确定的21名听证代表中,有乡镇(街道)的领导、相关部门、社区和小组干部、居民代表,也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具体人员名单详见材料)。另外,我们也邀请了县纪委监察局

3、、县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指导,还邀请了元江电视台和玉溪日报社到会报道和监督,并确定了住建局工作人员作为旁听人参加会议,指定了县政府办的工作人员担任本次听证会记录人。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1名,实到听证代表18名(金建华、李文建、李欣洋三名代表请假),符合《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1.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作说明;3.由《方案》起草小组副组长金建华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说明;4.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

4、表意见和提问;5.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答辩;6.听证代表对决策发言人的答复有何意见、建议,作最后陈述;7.听证监察人宣读听证监察意见;8.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三、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主要有:到会的名各方听证代表针对针对听证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完善、是否可行等发表了意见。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条:-6-(一)有关措辞和用词方面的意见。1.建议将三十条第一个“的”字删除;2.第二章第八条中“对违法违规建房者应当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建议删除“应当”;3.第九条“负责辖区内公

5、路建设、管护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建议删除“中”。“村庄街巷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责任制”改为“村庄街巷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的‘门前四包’责任制”;(二)有关主体责任不明确方面的意见。1.办法只明确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对业务部门的业务管理责任不明确,内容上更多的是上级部门对乡镇街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中的要求,未能突出“综合”管理的主题。2.街道农村环境管理较困难。主要是生活垃圾乱倒,建筑垃圾乱倒、乱搭乱建三个问题中,乡镇街道只有监督和管理权,无处罚权,望

6、明确主体责任;3.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按属地原则属街道和社区,但很多情况下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在社区和小组;辖区内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归社区和小组的单位组织的财产,如路产、房产等的保洁工作,街道和社区很难发挥作用,是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盲目和死角。所以,驻辖区内的省、市、县有关单位也应纳入“四包”范围,并且应有由县上对其进行督查,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力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问责;-6-坚决做到“谁拥有、谁治理,谁使用、谁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4.本办法对县职能部门要求少,对乡镇街道要求过多,

7、乡镇街道缺乏相应的执法权。(三)有关保洁员薪酬保障和落实意见。保洁员薪酬如何长期有效地得到保障和落实。(四)有关补充监督处罚条款的意见。1.办法中“违条多罚条少”,监督处罚没有明确处罚相关条款。2.建议补充监督处罚条款,村居民小组可以结合本办法制定经济处罚额度(经村规民约式、村居民小组全体大会讨论选举投票通过后实施)。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理由会上听证代表对起草《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听证稿)》是否科学可行,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听证人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了如实回答,认为

8、代表们提的意见和建议很客观,有可操作性,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办法。1.由于人少事多,没有认真校对,在听证稿中出现了很多措辞和用词方面的错误,下一步我们根据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及理由,进一步修改完善,认真校对,严格审核把关。2.关于主体责任,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管理方式,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6-3.保洁员薪酬如何长期有效地得到保障和落实,办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即: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4.关于补充监督处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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