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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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研究1、相关定义1.1、()笔者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笔者认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是指符合该罪有关犯罪行为能力的条件的自然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犯罪手段行为,组织多名或者多次组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其中,暴力的手段是指行为人通过捆绑、击打、水淹、火烧等物理作用力,或者以催眠、麻醉等非物理作用力,施加于残疾人或者儿童的身体,造成其对自己的自主行为产生抑制,而被迫参与乞讨的行为。胁迫的手段是指行为人以杀死、重伤或者可能引起合理忧虑的其他严重损害为威胁

2、,或者以伤害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等,以产生一定的人身伤害为后果威胁被害人,使其由于惧怕或者严重的担忧而不得不受制于组织者,违背自己的内心从事乞讨活动。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把残疾人或者儿童集中起来,长期多次的强迫他们进行乞讨的行为,其中组织又具体解释为多人或者多次,这是可以选择的并列的概念。而关于残疾人的概念,在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没有类似可以借鉴的标准,笔者在此倾向于认为,残疾人是指由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符合残疾人分类标准的,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认知、辨认和处理事物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在既符合残疾人标准,又符合儿

3、童标准的情况下,由于儿童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应定义为儿童,只有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本罪定义的残疾人。关于儿童的概念,笔者认为应包括14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不再具体分类为未满1周岁的婴儿,1到6周岁的幼儿和6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罪的儿童的概念中,上述所有的未成年人均应视为组织儿童乞讨罪的保护对象。乞讨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残疾,4告知他人关于自己的悲惨经历,或者表演简单的才艺等方式,使他人出于怜悯、同情的主观心理,自愿付出一定的物质财富以救助行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上述概念的具体阐述,是笔者对本罪的各个概念的客观认识和归纳总结,并会在以下的

4、章节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展开分析和论证。1.2、()学界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有论者认为:”组织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1又有论者认为:”所谓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2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对于本罪的概念,学界的意见比较统一,普遍的观点就是对法条的客观解读,对此,笔者也持相同意见。1.3、()本罪的犯罪对象概念界定不清晰从本罪的法条叙述中可以得知,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残疾人和儿童。但是,没有与本罪直接相关的立

5、法或司法解释来界定残疾人和儿童的概念,然而,准确地认定什么样的人属于残疾人和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属于儿童是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现阶段,关于儿童的界定,参考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儿童的认定标准,即未28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14周岁和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区别是什么,1周岁的差别真的足以造成法律对他们在遭到相同侵害的时候要区别对待吗?这样的划分标准有什么科学依据,儿童或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人格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是否需要平等对待,这些都是值得立法机关思考的问题。关于残疾人的概念就更加笼统而缺乏科学性。

6、目前,理论通说都认为残疾人要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残疾人标准来认定,但是该法中的残疾人定义非常宽泛,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全面地保护任何有残疾的人的合法权利,重点在于涵盖范围广泛。而本罪中的残疾人则指那些生理上或心理上严重残疾,导致其在遭到组织者强迫其乞讨的情况下,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人群,体现特殊性。正如前文所说,一成年男子肢体三级残疾,单侧拇指伴有食指缺损,这种残疾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也不会丧失对事物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这种情况下,其遭到暴力、胁迫行为的反应与那些正常人有哪些显著区别呢?再者,国内有关残疾人的伤残等级标准非常多,根据行业以及受伤原因的不同,

7、适用不同的伤残标准,有可能出现一个标准认定为残疾人,而另一个标准则不认为是残疾的情况,应如何认定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本罪无法有效实施的难点之一。笔者认为,根据本罪的保护客体的特殊性,综合本罪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来制定符合本罪立法特点的关于残疾人和儿童的标准,才是真正解决本罪实行难的有效手段。1.4、相关概念的界定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因此儿童钢琴教材的定义范围比较广泛和随意化。尹爱青教授所著《学校音乐教育导论与教材教法)当中,将教材解释为”教材是教师与学生据此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媒体。”由于儿童钢琴教材这一概念随意性较强,我大胆将其解释为”

8、儿童在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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