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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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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以我国罪数理论为依据,充分论证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抢劫罪等犯罪中的罪数认定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既有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也有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还有构成独立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等多种情形并存。 关键词:罪数理论;一罪类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1-0063-03 一、关于罪数理论 所谓罪数即犯罪的个数,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
4、罪的单复数问题。即一个犯罪主体是犯有刑法上规定的一个罪还是数个罪的问题。对罪数的界定,观点繁杂,莫衷一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评价行为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其标准只能是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即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来确定犯罪的个数。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则构成数罪。但是,犯罪构成是一个复合概念,它由行为、结果、犯意等主观和客观因素根据一定的逻辑建构而成,因此,罪数的判断,在刑法理论上或者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地以行为的个数或者结果的个数或者主观罪过的个数来判断。我国刑法理论根据一罪构成特征之不同将其分为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一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罪或在处理时为一罪
5、,有三种具体表现,即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持续犯;第二种情形为数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罪,有二种表现,即集合犯和惯犯;第三种情形为数行为在处理时为一罪,有三种表现,即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另外,还有两种情形必须提及,因为从处理结果上来看,最终行为人都以一罪处罚,但由于其判断标准与罪数认定的一般标准不符,即它不是以犯罪构成之个数为评判依据,因而不属于刑法罪数理论中的一罪的情形。由于其与罪数认定有关,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包容犯、转化犯和法规竞合犯。 笔者将主要根据刑法通说观点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一罪处罚的情形进行分析,力求把握其特点,以运用其来解决本罪中的罪数问题。 1
6、.想象合犯。又称为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即前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次行为,而不是多次行为;第二,一个行为同时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从而使其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想象竞合犯之所以为不构成数罪,是因为与刑法中一行为只作一次刑法评价的刑法理念相矛盾。对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情形。结果加重犯之特征可以用如下公式描述:
7、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产生法定加重结果+法定之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其显著特征有: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已不能为基本犯罪所评价但与基本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多为过失,但也有故意);即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具有多重性。第四,具有法定性,即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结果加重犯之所以为一罪,同样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使然。对结果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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