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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使用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收费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使用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收费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7-3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使用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收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使用航空站、发行场、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者,应依本标准缴纳场站使用费、助航设备服务费及噪音防制费。 第3条 本标准所称场站使用费,指降落费、夜航费、停留费、滞留费、候机室设备服务费、地勤场地设备使用费、空桥或接驳车使用费、扩音设备服务费、航空站地勤业机坪使用费、空厨业机坪使用费、民用航空运输业因业务需
2、要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机坪使用费(以下简称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机坪使用费)、输油设备使用费、安全服务费、飞机供电设备使用费、机舱空调使用费及自动行李分拣输送系统使用费;所称助航设备服务费,指过境航路服务费及航空通信费。 第4条 降落费、夜航费、停留费,依下列规定收取: 一民用航空器飞航国际航线,按国际航线收费费率收费。 二民用航空器飞航国内航线,按国内航线收费费率收费。 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飞航国际航线,入境后或出境前在国内一个以上之飞行场、航空站起降时,其在国内之飞航视为国际之延长,仍按国际收费费率收费。 前项各费之收取应按架次及机型计算,各
3、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飞为一架次。 第5条 民用航空器于日落后日出前起飞或降落者得视需要收取夜航费,并均按一架次计算之。 第6条 民用航空器在场、站内露天或机棚停留者,应按日计收露天停留费或机棚停留费,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其在露天停留未超过二小时者免收。 第7条 民用航空器因损坏、报废或修理改装而在场、站内停留者,按下列规定收取滞留费: 一损坏报废之航空器,经民用航空局所辖航空站核准在指定之偏僻地点停留者,依机型按日收取滞留费,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但以六个月为限。逾期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国内收费费率收取停留费。 二修理及改装之民
4、用航空器,经民用航空局所辖航空站核准在指定地点停留者,依机型按日收取滞留费,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但以三个月为限。逾期者,除另经核准延期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国内收费费率收取停留费。 第8条 本标准之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依下列方式计收: 一候机室设备服务费、地勤场地设备使用费,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飞重量计收。 二安全服务费,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飞重量计收。 三扩音设备服务费,按国内航线架次计收。 四空桥或接驳车使用费,按航空器座位数及使用次数计收。 五输油设备使用费,按输油数量计收。 六飞机供电设备使用费、机舱空调机使用费,按
5、使用性质及小时数计收。 七自动行李分拣输送系统使用费,按出境航空器架次计收。 八过境航路服务费,按过境航空器使用次数计收。 九航空通信费,按使用性质分别计收。 一○噪音防制费,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飞重量、起飞音量计收。 第9条 民用航空器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减半收取降落费: 一民用航空器经民用航空局核准从事训练飞行者。 二民用航空器检修后经核准从事试飞者。 第10条 民用航空器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免收降落费及夜航费:一民用航空器担任搜寻救护任务飞航者。二民用航空器在飞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辖航空站之命令降落者。
6、 三民用航空器飞往离岛偏远地区者。前项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于规定期限内并得免收停留费。第一项第三款之离岛偏远地区包括:一台湾省台东县兰屿乡、绿岛乡。二台湾省澎湖县七美乡、望安乡。三福建省连江县北竿乡、南竿乡、莒光乡、东引乡。 第11条 外交使节或具有特殊任务之民用航空器,飞航国境经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免收场站使用费、助航设备服务费及噪音防制费。 第12条 本标准应收取之各项费用,由民用航空局填具缴款书,连同费用明细表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依缴纳书所规定之期限内缴纳。 第13条 在中华民国境内未设分公司或未指定代理人之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应自
7、收到民用航空局之过境费用明细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美金或其等值外币、汇票,挂号寄交民用航空局缴存国库。 第14条 空厨业机坪使用费之收费费率,由民用航空局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飞重量所订标准计收之。航空站地勤业机坪使用费及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机坪使用费之收费费率,由民用航空局按下列标准计收之。一仅从事餐点装卸及其有关劳务者,按空厨业机坪使用费费率计收。二从事前款以外之航空站地勤业业务者,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飞重量所订标准计收。但从事之业务项目仅有一项者,按航空站地勤业机坪使用费及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机坪使用费国际航线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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