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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社会救济体系的构建摘 要:农村贫困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济是缓解贫困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农村社会救济却一片空白。中国农村贫困的原因十分复杂,且贫困人口数量庞大,传统的社会救济模式无法解决中国农村的贫困,寄希望于在农村建立广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不现实的。在农村,基本生产条件的具备是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重要内容,因而,对农村基本生产条件的救济应是农村社会救济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社会救济问题,就必须首先拯救农业,对农业实施救济,确保农民拥有基本的生产条件。科学的农村社会救济体系应由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构成。关键
2、词:农村社会救济贫困问题对策 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我国的社会救济内容大体上包括城乡贫困居民社会救济、灾害救济和贫困地区救济三部分。社会救济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克服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与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济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大部分的农村地区社会救济制度化进程却仍较为滞后,有许多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这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深化改革。一、
3、社会救济的本质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它是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济是针对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民的生存权是现代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
4、会因素在总体上大于个人因素。因而,保障社会成员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社会救济强调的是国家对贫困者的责任和义务。其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的特点。贫困者在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济是自己的权利,不必对政府感恩戴德。在社会成员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时,政府必须无条件地对其给予社会救济,这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这一责任与义务。由于社会救济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其资金应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社会救济是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社会救济具有支出的刚性和急切性。在社会成员由于各
5、种原因陷入贫困,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需求时,政府应无条件地及时足额地对其施以援助,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逃避义务。在这里所说的最低生活标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是维持生命极限所需要的消费需求,而是相对于一定时期其他社会成员已经拥有的平均消费水平,由国家和政府根据历史、道德、社会等因素加以确定的。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即谓之贫困,就有权利从国家获得社会救济。二、农村社会救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农村扶贫工作制度化不健全 2001年12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发布,标志着国家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又一轮启动。进入“八七”扶贫攻坚阶段以来,党中央和各级政府
6、实施了很多有助于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但制度层面的建设仍然落后。比较突出的表现是:(1)国家推行以区域性扶贫为主,针对性不强,“扶贫到户”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实际扶贫资金覆盖率低,扶贫对象出现大面积遗漏。(2)农村的扶贫管理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导致很多的反贫困资金利用率偏低。(3)由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复杂性,使得救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且多数机构还存在着管理经费不足,人员编制落实不好的突出问题,适应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二)农村社会救济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扶贫对象
7、上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导致扶贫行为短期化、表面化,扶贫效果不显著。二是救济款物的发放比较随意。由于对贫困对象评估的模糊,导致救济款物的发放主观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在社会救助中出现了“该停发的没有停发”“不该救助的获得救助”的现象,甚至出现私人吞并款物的现象。三是对扶持措施比较盲目。由于对贫困户家庭状况的评估缺乏全面、明确的标准,导致扶贫工作扶不到贫困对象上,做不到“对症下药”。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社会救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实施,有限的救济款物未充分发挥其效能,给农村救济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三)社会救济中存在着城乡严重失衡的状况 我国
8、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的国家。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重城轻乡”的观念,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建设也明显滞后于城市。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