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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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种子市场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2、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建立省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级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省财政对林木种子储备给予适当补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实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14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公布本省重点保护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生态类型区的划分,建立不同类型区的主要树种和珍稀树种的种质资源库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林木种质资源;(三)古树及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十条禁

4、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因科研、教学、林木良种选育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按照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4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林木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建立林木良种基地。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省人民

5、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申报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当自受理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十四条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与本省属于同一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经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引种、推广。第十五条应当审定的主

6、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经营、推广;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生态区域内使用。14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六条林木品种的审定结果,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核查后,一年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复审申请人。第十七条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经省林木品种

7、审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停止经营、推广。第四章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十八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十九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子生产基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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