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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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11  论文摘要:加入WTO将给我国的司法审查注入新内容,现行政司法审查理论和规则与WTO的规定不的地方亟待解决,应该WTO的协议和规则要求,程序的透明度,司法审查的范围,改革现行的法院体制,制定的司法审查标准,法官队伍

2、建设。  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的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莫不将司法审查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我国加入WTO后,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的要求。  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各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的WTO协议或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方在实施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要为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WTO主要有4项协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

3、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主要有几个的要求:(1)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受行政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我国近10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我国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但与WTO的规定相比,仍然有的差距。  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置,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了作用。但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与,已越来越不

4、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法院的地方化倾向。法院的机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地方各级法院以地方的名称命名,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且,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决定,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决定了法院的经费。,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特征。法院是同级的职能而,行政和司法事实上的上下级格局。法院在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无一例外。在法院内部,按审判案件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审判庭在法院中也有的行政级别。的庭长、院长批案制度是审判运作化陷入行政化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同样如此,下级法院在审查案件中仍

5、然会像下级行政机关对待行政机关那样对待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时会报告法院,请求法院对案件的。法院的上下级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类似的关系。,法院行政机关内部的等级要求,将每工作人员行政“格式化”,套上的行政级别。法庭在编的工作人员是从事法院后勤工作,从事人事或审判工作,每都纳入的行政等级体系中。法院地方化的结果是使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法院自治,分割了的市场,伸缩的裁判的尺度,加大了司法的难度。法院的行政化同样不符合司法裁决机关的运作规律,人事权、财权的行政使裁判机关不真正独立。  司法审查范围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行政可以司法审查的问题,或者说行政管理人可以就哪些请

6、求法院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我国现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对被诉行政,而抽象行政和行政终局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行政裁决的终局行政,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局性的,当事人遵从,再提起诉讼。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几个领域拥有终局裁决权,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第22条规定:“对审查予以公告的商标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诉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裁定,当事人不服的,

7、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商标法第27条、第29条、第3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各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裁决,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该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自然资源的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外国公民入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管理法》也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行政终局裁决模式,使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排除了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权。[1][2][3]下一页【1111 

8、 就抽象行政而言,我国许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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