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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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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WTO环境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ann教授所指出的,“法院的‘程序功能’(proceduralfunction)在诸如经济和对外贸易法领域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在这些领域政府机关行使着广泛的裁量权,受到‘寻租’的利益集团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如授予补贴、限制竞争和在国内公民中再分配收益,如果没有‘个人对保护其权利的警觉’和分散的司法审查,就很难没想关税法、反倾销法、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数量庞大的规定和日常行政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具体而言,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完善反倾销司珐审查制
2、度,是防止滥用反倾销行政权力,保障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熏要途径。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本身体现了控制行政、救济私权和维护公正的时代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l2月3日)中指出,“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决,实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以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为监督和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一个司法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
3、误或不公平的行政裁决,从而防止反倾销权力的滥用,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同时,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为反倾销涉及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个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达致普遍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WTO《反倾销协议>第l3条以“司法审查”为题,明确规定:“其国内立法含有关于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诉讼程序,以便特别对本协议第ll条意义上的有关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行政行为进行及时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这种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当
4、局。”这一规定意在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反倾销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背WTO协议的行政行为而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前述规定虽然明确,但非常原则、抽象。具体的、细节的内容还须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深化,从而为司法审查提供可供援引的规范依据。美国、欧盟、加拿大等绝大多数成员国遵循本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中的郑重承诺,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成为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是否履行义
5、务关系中国国家的国际声誉,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履行。 (三)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当前反倾销实践的迫切需要。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行为已盛行多年,甚至成为国内市场一度疲软、低价竞争与物价下跌的重要诱因之一。继1999年6月3日我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凋查案结束后,2002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的反倾销调查可谓“接连不断”:3月6日决定对原产于印、日、韩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凋查;3月19日决定对原产于俄、韩、日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3月23日决定对原产于俄、韩、乌、哈、台的进
6、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3月29日决定对原产于美、韩、日、俄、台的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面对“入世”后如此众多的反倾销案件,唯有完善国内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确保司法审查的客观公正,才能增强外国个人和组织在国内解决纠纷的信心,将纠纷消化在国内,减少引发国际经贸争端的机率,否则他们可能更愿意绕过国内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本国政府直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寻求救济,如此极易引起国际争端和产生国际责任,结果对双方都不利。因此,遵照《反倾销协议》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国际贸易自由和本国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二
7、、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要求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2001年0月3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新增加了司法审查条款,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但不容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 (一)立珐的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提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
8、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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