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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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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训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11【正 文】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训储办法 第1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建立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训储制度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掌理训储之策划,讲习教材之编订,并督导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训储事项。 二省选举委员会:督导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训储事项。 三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训储事务并指挥乡(镇、市、区)公所办理训
2、储人员之遴选及储备之管理事项。 训储讲习讲师之训练,由省(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第3条 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训储对象瓦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管理员、监察员,其人选由乡(镇、市、区)公所就下列人员遴选之: 一主任管理员训储人选: (一)曾任主任管理员或主任监察员者。 (二)乡(镇、市、区)公所职员。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职员。 (四)户政事务所职员。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所属其他机关职员。 (六)学校教职员。 二主任监察员训储人选: (一)曾任主任监察员或主任管理员
3、者。 (二)机关、团体、学校人员。 (三)地方公正人士。 三管理员训储人选: (一)曾任管理员或监察员者。 (二)乡(镇、市、区)公所职员。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职员。 (四)户政事务所职员。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所属其他机关职员。 (六)学校教职员。 (七)人民团体职员。 (八)退休公教人员。 (九)具有选举权之村里居民。 四监察员训储人选: (一)曾任监察员或管理员者。 (二)机关、团体、学校人员。 (三)大专院校成年学生。 (四)地方
4、公正人士。 第4条 训储人员以乡(镇、市、区)辖区内投票所开票所所需总人数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遴选为原则,由乡(镇、市、区)公所造具训储人员名册函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训储人员名册格式如附式一。 第5条 训储人员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以集中或分区方式办理讲习,讲授方式以讲解、讨论、测验及实务演习等方式为之,并得视需要酌配电化教材。 第6条 讲习训练教材,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成立教材编审小组,统一编订。 第7条 训储人员参加讲习,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分别发给结业证书。 证书格
5、式如附式二。 前项经参加讲习之训储人员,视同已参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第七十条及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所开票所推荐及服务规则第十条所规定之讲习,但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于办理选举时再召集训储人员举行座谈会或研习会。 第8条 训储人员讲习结训后,由乡(镇、市、区)公所编造储备人员名册列管,并每年清查一次。储备人员名册格式如附式三。 第9条 储备人员如有异动,乡(镇、市、区)公所应即将个人资料移转其服务机关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列管。遇有无法查询之储备人员,应注销储备。 第10条
6、储备人员如不敷派用时,由乡(镇、市、区)公所依第三条规定遴选人员,函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定期办理讲习补充之。 第11条 公职人员选举时,投票所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管理员,乡(镇、市、区)公所应就储备人员中优先遴选,报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派充。 监察员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推荐不足额之监察员,得由乡、镇、市、区公所比照前项规定办理之。 第12条 储备人员担任投票所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管理员、监察员,成绩优良者应分别予以奖励。 第13条 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
7、训储所需经费,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列入年度预算支应。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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