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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律师参与多元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律师参与多元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庐江县人民法院计小龙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涌动,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差别与权益争斗,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多发期,纠纷在所难免。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也是一部矛盾纠纷产生和解决的演化史。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律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期的复杂形势,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调处的积极作用,构建律师参与多元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律师参与多元社会纠纷化解的现状1、
2、律师参加有偿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多,参加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少。参加有偿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律师的生存基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社会个体追求自身价值,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律师是具备专业特长的法律人,也是多元化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勤勉敬业,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依法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益,按劳取酬,合法合理。但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说,每个人对社会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律师既应关注自身利益,也应关注社会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普法活动。律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
3、略部署,离不开广大律师的参与和努力。目前,参加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或普法活动的,仅由担任公职的司法人员组成,没有律师参与。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广大律师应承担起更多的光荣职责,时代呼唤律师应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普法活动之中。针对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律师应有更积极的担当意识,担负起相应的社会义务,以自己的行动为这个职业群体增光添彩,不应把目光只放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律师接触基层、联系群众便利,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提升社会的法治氛围,以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2、律师庭审辩论多,乐于调解少。
4、出席庭审是律师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工作,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其主观性和单方意志性不免较浓。律师针对代理案件,陈述案件事实,引用法律法规,慷慨陈词,一展风采。但有的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即使芝麻绿豆粒的小节,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唇枪舌剑,把法庭辩论当作辩论大赛──即使其辩论没有多少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律师的激昂演讲,往往煽动了当事人或旁听亲属的情绪,有时甚至误导当事人,造成节外生枝,激化了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套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地代理案件,也乐此不疲。律师不要被当事人绑架了情
5、绪,律师不是当事人的牵线木偶。法官与律师,同是拥有共同信仰的法律人,同是法律的守护者和传播者。出庭诉讼的律师,应更多地站在公正理性的立场上代理案件,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多与法官交流案件情况,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疏导好当事人的情绪,让法庭成为解决纠纷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文明地,不让法庭成为逞强和泄愤的角斗场。法庭调解往往需要牺牲当事人的一定利益,有的律师认为出力不讨好,只是迫于法官要求,多是勉为其难地参加,也有的律师甚至拒绝案件调解。个别律师盲目猜测法官问话的裁判意图,或者对法官产生误解,竟阻止当事人同意调解,甚至唆使当事人缠诉、闹事,鼓
6、动当事人提起上诉等,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庭审结束,退出法庭,律师通常认为自己大功告成,代理结束了,心思扑在下一个代理案件中,很少有律师主动关注案件庭审后的裁判进程,很少有律师能主动配合法官认真负责任地做所代理案件当事方的调解工作。3、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准备不足多,一丝不苟少。一个合格的律师,首先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人格力量,这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再者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所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和解的案件,让委托人感受到律师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
7、,代理费交得值,从而赢得委托人的信任,这样口口相传,律师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这是律师的发展之要。司法实践中,就本人审理的案件来说,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中准备不足主要表现在: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明的;逾期提供证据且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例如,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全的、在法庭上突然提交新证据的;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超过举证期限申请鉴定的;庭审前不向法庭提交证据目录的,庭审中在法官提示下才展示证据或在庭审中举证遗漏的;对待证事实举证不力或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在法庭中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原件的;对对方主张提出异议或反驳,却没有相应的反驳证
8、据材料提供的;过分强调客观原因,将不属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视为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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