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172-2002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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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水产品

2、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王联珠、翟毓秀、周德庆、傅余强、张萍。  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干制品水发的水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水发鱼翅等),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解冻虾仁、解冻银鱼等),以及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鲜墨鱼仔、鲜小鱿鱼等);其他类似水产品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45—1996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要求  3.1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

4、生,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添加剂  使用的水发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3感官要求  水发水产品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水发水产品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形态应基本保持其原有的形态,不过分变形  气味气味正常,无异味,无腐臭味  组织有弹性,不糜烂、不僵硬、不呈现半透明状态  杂质无外来杂质  3.4安全指标  水发水产品安全指标见表2。  表2水发水产品安全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8  甲醛/(mg/kg)≤  无机砷(以As计)/(mg/kg)≤1.

5、0  汞(以Hg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1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  4.2pH值的测定  GB/T5009.45—1996中6.2条的规定执行。  4.3甲醛的测定  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4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5009.45—1996中4.5条规定进行。  4.5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的规定进

6、行。  4.6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进行。  4.7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抽样方法  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抽样量不少于500g。  5.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

7、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b)水发水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判定规则  5.3.1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3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

8、2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应标明水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者、产品标准等。  6.2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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