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略论民法基本原则的税法适用-硕士博士论文-论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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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民法基本原则的税法适用-硕士博士论文-论文天下论文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适用 论文摘要:民法与税法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性质,使民法与税法存在诸多联系。在税法立法本位转变为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成为公私法融合大趋势下税法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作为市民基本法的民法,从其产生之时起,就着眼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或简单

2、、或复杂的民事关系与财产关系。税法则通过法律的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公私法趋同的大背景下,如何异中求同,使民法与税法共同发展,乃是税界理论研究的新问题。本文试以民事基本原则为切入点,对其在税法中的适用加以探讨。 一、民法与税法关系之探析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法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虽然民法是私法,税法是公法,但作为体现

3、统治阶级意志的手段,两者既相关联,又相区别。 (一)民法与税法的差异性 民法因其私法性质与税法的公法性质不同,因而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立法本位不同。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3]。民法的立法本位随着发展,而历经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三个阶段,最终落脚于尊重个人的人格,保障个人的自由,维护个人的权利,实现个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以民为本、以权利为本的指导思想。税法的立法本位,经历了从过分强调国家本位到强调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的过程。在保

4、障国家实现其公共职能的同时,充分体现纳税人的个人本位,即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前者存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后者主要存在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第三,调整方法不同。民事关系自身所体现出的商品的本质特征,使其在调整方法上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体行为的“任意性”,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1]。税收关系涉及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的调整方

5、法强调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等,程序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在确保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强调国家对税收征管的强制性。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第四,责任承担不同。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的责任,具有补偿性。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采取人身性或财产性的责任承担形式。税收法律责任亦是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的责任,兼具补偿、制裁和的功能。对法律明确规定需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的,以过错责任为主,对违反税法义务

6、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的,采取过失推定主义,允许当事人举证其无过失而免责[4]。广义上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与税收犯罪行为,因此主要采取行政责任形式与刑事责任形式。 (二)民法与税法的关联性 民法与税法虽然性质不同,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民法与税法的产生都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提高的产物。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基础。而私有制的急剧发展加速了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瓦解,促使国家产生

7、。民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把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直接用法律原则加以表达。国家的出现使得统治者将生产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随着法律的成与法典化,民法从“诸法合一”中分立出来,成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生产者将自己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交给国家,从而产生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税法,以规范税收行为。由此可见,剩余产品的出现,在个体之间形成了以平等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形

8、成了税收关系。而国家的产生使得平等主体的商品交换关系与税收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从而产生民法与税法。 其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基础。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并由此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国家之所以征税,是国家职能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国家之所以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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