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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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中地大京发〔2005〕107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处(部、室)、院(系、部),各辅助单位,后勤集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现状,重新修订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2005年6月9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五年七月一日—15—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六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

3、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助学贷款;(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15—(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本校录取的新生,

4、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

5、,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已落户者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6、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四条按退学处理。第三章学分制与修业年限—15—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主副修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及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必修课程不

7、及格学分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者(经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第九条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双学位、辅修专业试行办法》。第十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教师可以

8、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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