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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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中地大京发〔2004〕132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部、室)、院(系、部),各辅助单位,后勤集团: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1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

2、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三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含标本、模型)、图书(含资料、音像制品、软件)、其他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下同)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单价10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也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部门所占有、使

3、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指不论来自何种经费(个人资金除外),包括国家出资和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好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并对其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对学校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八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

4、离的原则,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12—“学校统一所有,院系分级管理,部门分工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占用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基层使用单位或个人除用好学校配置的固定资产外,还负有日常管理及维护的责任。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九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以此确认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权。凡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资金管理形式,其固定资产均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第十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

5、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被撤销、合并而终止活动,应在批准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新添置固定资产或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占用单位均应办理产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仪器设备由占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图书资料(含音像制品等)由保管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无论个人或单位向学校馈赠、资助、捐献的实物,凡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接受单位应向资产

6、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增减变动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12—(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

7、帐;(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帐目

8、作相应调整,其他单位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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