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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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任何单位或个

2、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办法。18/18  服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分级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指导区、县

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房屋动迁和回迁安置工作;  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18/18  组织有关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  组织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统一拆迁任务;  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  第七条市、区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城建、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

4、处,应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18/18  第九条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批准文件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

5、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应当向实施拆迁的单位支付拆迁实施委托费。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18/18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

6、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三日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18/18  第十六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逾期无人申告的,视同代管房屋

7、,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

8、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将原房屋的有关权证移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归档。18/18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可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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