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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100公有控股经济110国有控股111国有绝对控股112国有相对控股120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122集体相对控股200非公有控股经济210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212私人相
2、对控股220港澳台商控股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230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232外商相对控股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
3、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4、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完善
5、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
6、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09 控股情况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9其他(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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