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精标准操作规程(2015版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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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糊精标准操作规程(2015版药典)标准操作规程目的:建立糊精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范围:糊精的检验责任者:QC检验员、QC主管、质管部部长。内容:1.性状1.1操作方法取本品,置明亮光线下,目测口尝法检测;称取供试品适量,于25℃±2℃分别用沸水、乙醇和乙醚溶解,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1.2结果与判定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无定形粉末;无臭,味微甜。在沸水中易溶,在乙醇或乙醚中不溶,判为符合规定。2.鉴别2.1仪器与用具试管。2.2试药与试液碘试液。2.3操作方法取本品10%的水溶液1ml,加碘试液1滴,观察溶液的颜色。

2、2.4结果与判定溶液显紫红色,判为符合规定。标准操作规程3.检查3.1酸度3.1.1仪器与用具试管。3.1.2试药与试液酚酞指示液、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L)。3.1.3操作方法取本品5.0g,加水50ml,加热使溶解,放冷,加酚酞指示液2滴与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L)2.0ml,观察溶液的颜色。3.1.4结果与判定溶液显粉红色,判为符合规定。3.2干燥失重3.2.1简述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主要指水分、结晶水及其它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从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3.2.2

3、仪器与用具烘箱(最高温度300℃,控温精度±1℃)、干燥器、扁形称量瓶、分析天平。3.2.3操作方法称取本品约1g,置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精密称重,在105℃干燥至恒重。3.2.4记录与计算3.2.4.1记录记录干燥的温度,称量的数据,计算和结果等。3.2.4.2计算计算式干燥失重%=m1?m2?m3×100%m1式中:m1———供试品的重量;标准操作规程m2———恒重称量瓶的重量;m3——称量瓶与供试品干燥后的总重量。3.2.5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程修约,减失的重量小于或等于10.0%,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10.0%

4、时,判为不符合规定。3.3炽灼残渣3.3.1简述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3.3.2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锅、坩锅钳、通风柜、分析天平、干燥器。3.3.3试药与试液硫酸。3.3.4操作方法3.3.4.1空坩锅恒重取坩锅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锅上,经500~6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锅,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锅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

5、,称重;直至恒重,备用。3.3.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g,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锅中,精密称定。3.3.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锅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3.3.4.4灰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标准操作规程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锅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锅上,在500~600℃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3.3.4.5恒重按空坩锅恒重操作方法自“取出

6、坩锅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3.3.5注意事项3.3.5.1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锅应编码一致。坩锅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锅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3.3.5.2恒重,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3.3.5.3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3.3.6记录与计算3.3.6.1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重量,坩锅、残渣及坩锅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3.3.6.2计算炽灼残渣(%

7、)=3.3.7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0.5%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0.5%时,判为不符合规定。3.4还原糖3.4.1仪器与用具垂熔玻璃坩埚。3.4.2试药和试液碱性酒石酸铜试液、乙醇、乙醚。3.4.3操作方法取本品2.0g,加水100ml,振摇5分钟,静置,滤过;取滤液50ml,加碱性酒石酸铜试液50ml,煮沸3分钟,用105℃恒重的垂熔玻璃坩埚滤过,滤渣先用水、再用乙醇、最炽灼后残渣和坩锅总重?坩锅恒重重量×100%供试品重量标准操作规程后用乙醚分次洗涤,在10

8、5℃干燥2小时,称定重量,并计算出遗留的氧化亚铜的重量。3.4.4记录记录称量的数据,计算和结果3.4.5结果与判定遗留的氧化亚铜的重量小于或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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