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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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青岛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2002年12月22日青教字〔2002〕142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举办幼儿班、托儿班(以下简称个体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体托为:公民个人举办的不足三个班的托幼机构。主要以招收三岁以上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幼儿班,以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托儿班。个体托班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公民个人举办的个体托,需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

2、。未经登记注册,任何个人均不得举办。经登记注册的个体托,每年由审批机关定期复核审验一次。审验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停止办学。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个体托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公民个人举办个体托,由所在区(市)教体局(科教局)的学前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五条个体托的房屋必须为独立建筑或居民楼、其他建筑一楼(含平台上一楼)。房屋必须独门独户,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并且向阳、明亮、干燥、安全,结构合理,周围环境良好,符合办学条件、消防规定。室内活动面积每人平均2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每人平均4平方米以上。个体托

3、应配备与招生对象年龄与人数相适宜的必要的设施和玩教具。第六条个体托工作人员任职条件:-125-四、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一)个体托举办者必须任负责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园所长任职资格;举办者和保教工作人员为非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且经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二)个体托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三)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并经过区(市)以上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四)卫生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

4、以上学历,并受过市级以上幼儿卫生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可兼职);(五)财会人员(可兼职)、炊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个体托保教工作人员与婴幼儿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申请举办个体托的个人,应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三)拟聘任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四)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五)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章程和发展目标;(六)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临户主同意举办材料以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

5、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联合举办个体托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第八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三日内给予登记,准予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书》,登记内容应包括个体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范围和规模、班额、保教人员情况等等。经登记的个体托,应按审批部门确定的筹办期限进行工作,筹办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办,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个体托筹办结束后,须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区(市)教育行政部

6、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30个-125-四、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注册,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学许可证》。个体托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办学。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审批机关按时审查。第九条凡登记注册的个体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分类定级、业务指导、检查视导、监督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对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进行培训;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对个体

7、托工作人员和婴幼儿进行体检。第十条个体托保教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卫生部门规定不得从事托幼工作的各类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个体托工作,有家庭成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个体托。第十一条各区(市)教育部门应定期对个体托保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培训计划列入本年工作计划。对于一年内不参加培训的或在培训时旷课30%以上的,取消举办资格。第十二条个体托应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活动,保证婴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不得使用小学课本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且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举办各种收费兴趣班。第

8、十三条个体托有婴幼儿专用床铺及午睡用品(可由婴幼儿家长自备),有专用炊具、餐饮具及消毒设备,有专用儿童蹲式厕所及流水洗手设备。第十四条个体托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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