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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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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体育法学的回顾与前瞻(一) 韩勇 1.概述 我国体育法学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学科发展的源头在于实践的要求,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是体育法学发展的契机和动力;法学和体育科学的发展,是体育法学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国际体育法学的发展和学术交流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带来重要和直接的启示;这一成果的取得还得益于体育法学工作者们的积极探索与前期已取得的成果。 本文并非对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状况的全面综述,而是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并对今后发展方向做一探讨。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其中的“问题”就是需要认识、研究和解决
2、的现实体育法制实践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研究是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理论的源泉。 之所以限定在这样一个领域,主要原因是:一,我国体育法学产生的历史虽短,但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现实问题之间的分野一直十分清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体育实践出现了许多具有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的法律问题,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涌现出大量优秀作品。二,目前对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全面回顾至少有4篇较为完整、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但限于体育法学研究领域的宽泛、综述篇幅的限制和“问题类”作品产生时间相对较晚,前人的综述对其涉及较少,语焉不详。1997年国
3、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的《体育法学》分报告,在“某些体育问题的法学分析和研究”下未再单独列出小项;2003年于善旭的第二篇综述中“关于某些体育问题的法学分析和研究”下用很少的篇幅对公民体育权利、体育俱乐部和其他体育组织的法律问题、不良赛风的法律治理、体育产业与市场的法制问题、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体育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分别综述。《2004年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概述》对“体育问题的法学分析研究”的综述约占全文的1/6.2007年的《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才终于大大增加了体育法律问题的篇幅,这种变化可能与
4、近年来体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缺失和具体体育法律问题研究的繁荣有关。三,体育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英美法国家往往以问题为中心,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路径对体育法学进行研究,这种以特殊体育法律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值得借鉴。 作者通过CNKI和万维共检索获得相关期刊论文和硕博士论文1000余篇。另外,还收集了国内现有的体育法学专著、教材、会议论文;在阅读获取的所有文章后,对其进行筛选和分类,按照现有研究的数量和成熟水平进行删减并归纳如下。 2.我国体育法具体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2.1体育与人格权 体育中的人格权侵权主要体现在新闻传播和人格权商用中对体育
5、名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2.1.1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此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创新性成果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范志毅诉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侵权案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做出的。判决指出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是中国新闻侵权的里程碑式案例。有学者认为,该判决书具有“法官造法”的性质,在法律精神上具有突破性进展,使得“公众人物”这个概念首次登录中国的判决书。理论界有多篇文章以此案为切入点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体育明星因其特殊才能、
6、成就和表现,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公众瞩目者也就是“公众人物”。限制体育名人人格权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协调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权利对等协调原则。通常受限制的公众人物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也有学者认为,体育名人人格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中,对于其他权利则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只是在肖像权上,作为公众人物,体育名人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体育新闻侵权的限制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实质恶意原则、真实抗辩与轻微损害抗辩。而对体育
7、名人纯粹私人领域和私人空间的侵犯,为商业目的使用体育名人的肖像、隐私,恶意侵犯人格权,严重贬损人格尊严等对体育名人人格权的妨碍则应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仅有研究根据美国判例,指出判断体育参与者是否是公众人物的主要因素包括比赛等级,参与年限,比赛是否被转播,当事人在某一项目中的声望等。关于“一旦成为公众人物永远是公众人物”的原则也存在争议。 2.1.2体育名人人格权商品化 一般人格权商品化研究为体育名人人格权商品化研究提供了借鉴。商品化权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其具有一
8、定声誉或吸引力的人格标识利益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所保护的人格标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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