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收入,教育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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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在如今这个倡导和谐的社会中,如何让过去的那些冤假错案不再发生?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那么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呢?大可总结成以下几点:一、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

2、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就是典型的归罪型错案,错案成因,就是司法人员缺乏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陈旧的有罪推定观念使然。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  几乎所有的冤案中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能与冤假错案划等号,但绝大数的冤假错案都有可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目前,引起舆论沸腾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证,如同西方司法界所称的“毒树之果”。给人影响最深的就是佘祥林杀妻案,司法人员的殴打和十天十一夜的车轮式讯问,使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和指认作案现场,对佘祥林的母亲和哥

3、哥实施暴力取证和无端关押,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终审判其15年徒刑,如不是佘妻“死而复出”,如果佘妻出走后由于其他原因死亡或始终不回家,余祥林杀妻案会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始终认为是“铁案”,这一“毒树之果”会依然被人们所认可三、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有悖客观规律,案件的侦破是建立在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向一致,证据形成统一完整的链条,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并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事

4、实清楚,这样才能破案,当然达到上述法定标准,限期是解决不了的,有时某一案件长时间内或永远就达不到上述标准,就破不了案,“必破”的要求就违反了规律,是机械的、形式上学的做法。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非办案人员的原因破不了案就不能罚,更不能招标破案,否则,急功近利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如某省公安机关一缉毒队长,为了政绩和得举报奖、破案奖,就伙同社会人员编造假涉毒案,设置“陷境”,终于将自己陷入犯罪境地。四、权力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丧失独立办案权。  尽管《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

5、机关有独立司法权,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但是以权代法,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仍然存在,甚至严重干涉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使司法机关违心错案,在报刊、杂志上这类案例并不少见。针对以上的几点问题,应采取一下几种措施:(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变执法观念。在“堵”的同时,还要注意“疏”,重点在预防,这就要求加强学习,从思想上改变过去陈旧的执法观念,深刻认识保障人权,遏制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性,要加强责任感、事业心。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有“打坏人不算错”,不能强行要求“有案必破”,要把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不能客观归

6、罪,要形成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二)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实行“零口供”,改善办案条件,对口供现场和取证现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律师到场公证,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建议看守所实行中立,不能隶属公安机关,要使看守所成为既监管被关押人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中立机构。(三)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驻所检察工作,对审讯地点要实行监控,防止刑讯逼供,对监区实行动态管理,卡死每一个诉讼流程,实行关押期限临期预警制度,与办案单位保持联系,防止超期羁押,对

7、超期羁押行为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以非法拘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司法必须真正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这一古老原则,必须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只能对案件证据、适用法律条文、司法程序要求、廉洁从业、秉公执法负责,不能屈从长官意志;司法机关只能服从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排除其他任何干扰,只执行国家意志,而不能执行个人意志,更不能充当某领导人或某领导集体的工具。除了以上点,舆论监督也是有效减少冤家错案的途径!让群众的眼睛看齐法律的天平!用我们自己的力量尽职尽责,进到公民的监督作用!为创建和谐社会尽

8、一份力量!收入公平近年来,收入分配问题成了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焦点,受到了广大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对收入分配的研究和认识主要是围绕以下一些问题展开的。    一、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近年的研究,关于我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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