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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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527号。   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1日,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以下简称“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1981年5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核准注册“张小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

3、(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刀剪等)。1997年4月9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告“刀剪总店”在开业之初及1993年以后,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而在1982年至199

4、3年变更企业名称之前,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1987年1月30日,被告“刀剪总店”经核准注册“泉字牌”商标。1993年10月,国内贸易部授予被告“刀剪总店”为中华老字号。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由被告“刀剪总店”(占股本90%)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法制日报》刊登了一名北京读者的来信,来信反映其对“刀剪总店”的剪刀产品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剪刀产品产生误认。  杭州市档案馆资料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

5、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上海市档案馆资料记载:1950年,上海数十家上海张小泉剪刀商店签订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内容主要是:“张小泉牌号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共同

6、使用,加记号以为识别,永无争议”。  “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曾向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但未获准许。1998年10月14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再次向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上述请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该企业于1956年就称‘张小泉刀剪店’,在驰名商标认定之前就已经登记注册,历史悠久,根据这一事实,还需各方面进一步协调”。  1997年,被告“刀剪总店”年销售额为24,307,445元,税后利润为842,338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时

7、间自其取得驰名商标权后开始计算。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2000年12月27日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两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然客观上存在冲突,但是,本案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本案。“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原告与被告均对“张小泉”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在考虑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来处理本案。  原告于1964年注册

8、“张小泉牌”商标,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于1956年登记,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时间均达数十年之久。由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被告“刀剪总店”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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