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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初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月日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等
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设施农用地范围第二条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
3、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具体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具体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第三章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
4、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第四条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设施农用地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
5、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四)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第五条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适用范围。第六条设施农用地应合理选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
6、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第七条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乡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市、区)农业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第四章设施农用地审批第八条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向所在镇乡政府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初步选址方案,拟用地地类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
7、等。(二)镇(乡)政府初审后,报区(园区)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三)现场踏勘、选址。经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分局)、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位置。(四)完善审批手续。项目选址确定,并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在地镇(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1)
8、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同集体经济组织在用地协议中明确复垦相关事宜;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先补后占的原则使用。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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