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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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的审核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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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一、关于用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

2、核同意。申报与审核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1.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

3、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二)乡镇审查与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三)县级审核1.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门、畜牧部门、水产部门重点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由农业部门对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并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2、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

4、涉及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综合农业部门审查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3.县级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批复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农业部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4、批后实施。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和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工

5、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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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一、关于用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

2、核同意。申报与审核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1.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

3、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二)乡镇审查与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三)县级审核1.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门、畜牧部门、水产部门重点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由农业部门对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并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2、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

4、涉及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综合农业部门审查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3.县级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批复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农业部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4、批后实施。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和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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