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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2009-4-1314:38 【大中小】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 (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
2、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
3、)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B.
4、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对乙以抢劫罪论处 C.警察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讯逼供,持续三天但仍逼不出口供,恼羞成怒打死了张某。丙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丁纠集一群人聚众“打砸抢”,砸毁了多家商店,但没有抢取财物。对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罪状与罪名2009-4-1314:37 【大中小】 一、罪状 1.简单罪状 这是指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的“盗窃数额较大”。 考眼: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定具有明确性,但简单罪状不是规定
5、不明确,而是无需具体描述,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叙明罪状 这是指对犯罪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例如,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引证罪状 这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在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引用第1款来描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4.空白罪状 这是指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
6、。空白罪状也称为参见罪状。例如,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状便要参见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注意:空白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名 罪名有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分。例如,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就是类罪名,其下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具体罪名。注意,不能将类罪名作为具体罪名使用。例如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类罪名,不能当具体罪名使用。 1.单一罪名 特征: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拆开使用。例如第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个
7、罪名不能分拆使用。 2.选择罪名 特征: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例如,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类型:第一,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例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同时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和对象。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特点: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考眼:概括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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