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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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辅导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一、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

2、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

3、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4、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二)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9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

5、.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二、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

6、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计税销售额支付给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1234一般规定除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允许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1-3)/(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

7、增值税税率)特殊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1-2-3)/(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注:1.计税销售额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含税)后换算成不含税的余额。2.试点纳税人指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如国家已经批准试点的上海、北京等地区)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8、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9111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3.非试点纳税人指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不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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