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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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二  流浪乞讨的地方性至少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流浪乞讨在各地所表现的严重程度不同,因而各地进行管制的需要也不一样。一般地说,越是富裕的城市越容易招引流浪者,因而乞讨及其产生的相关问题越严重,因而管制甚至强制措施的需要就越迫切。如果采取中央立法进行全面控制,就难以照顾到不同的地方需要。第二,对于同样程度的流浪乞讨现象,地方居民的敏感程度可能不同-或许是因为当地流浪乞讨行为的客观性质,或许是因为地方居民的主观

2、价值倾向。流浪者中只有比例不确定的一部分人涉嫌违法行为(这本身具有地方差异),如何从这部分人的行为看待流浪人口整体是一个涉及到价值选择的问题。且即使对于不违法的流浪现象,地方居民都会产生不同看法,因而要求不同程度的管制。中央立法不应该完全代替地方作出这种价值判断。第三,地方财政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各地将有限的资源用于管制与救济流浪者的能力或愿望也将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当然和前两个问题相关:城市越富裕,其能够用于救济或管制流浪乞讨的资源越多,但需要获得救济或管制的人员数量往往也越大。在中央财政不可能完全支付这笔费用的情况下,地方应被给予一定的自主权来决定究竟在这个问题上花费多少资源。最后,即使中

3、央财政有能力统一支付全国范围的实际救助费用,中央资助也未必是最明智的途径,因为中央政府因信息成本而难以有效监督地方的实施情况,因而不能保证中央拨款真正到达救助对象,也难以确定地方需要救助的真实程度。  由此可见,流浪乞讨问题同时具有全国性和地方性。2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央无疑具有立法权以规定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一般模式,包括救助形式的选择(譬如明确规定是否继续允许收容遣送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救助站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受助人员的资格及其所享受的法律权利等。

4、对于全国各地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央立法不仅可以节省立法成本,而且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因相互竞争的压力而陷入一种“囚犯困境”。如何保证中央立法本身的合理性?由各个地方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制民主是立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保障,因为这些代表将在中央立法的辩论过程中说明并最后通过投票表达地方利益。但即使如此,中央立法既然是由中央立法机构的多数代表通过,也只能被期望满足多数地区的需要,因而未必能满足少数地区-譬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市-的特殊需要。对于这些城市,或许有必要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制定额外的措施,以填补中央立法所存在的“空隙”。除非中央立法明确表达了要完全“优占”地方立法的意图,中央立法不应被解

5、释为排除地方制定补充性的法规或规章。换言之,对于全国性和地方性问题并存的领域,中央的立法框架一般不可能如此之大,以至应被认为覆盖了有关领域的全部,从而不给地方立法留下任何余地。《立法法》第63和64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即便某些地方性事务也可能具有全国性影响,但这并不表明中央立法的存在排除了地方立法同时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救助管理办法》?首先,这项法规显然不排除地方在已有的立法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某些没有充分细化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在新办法通过后,民政部很快就出台了一项《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救助条件、救助期限以及在不能及时

6、查明是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行救助优先原则等事项。地方政府同样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而制定实施细则。《立法法》第64条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且中国的立法惯例往往是中央立法仅规定一个大致的框架,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填补具体细节。24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但这一款对地方立法的授权是相当有限的,因为尽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地方规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因而不能超越已有的中央立

7、法框架。  其次,如果中央立法框架本身是有限的,实施细则未必能解决流浪乞讨所产生的所有地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是否还可以根据当地需要,规定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解决的问题-譬如如何对待屡经劝告而拒绝救济或长期不愿离站的流浪者?是否可以禁止在某些地段流浪乞讨?要回答这些问题,当然首先要确定中央立法框架的范围。《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的基本原则,要求城市政府建立作为“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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