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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共有权的保护问题研究(可编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共有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共有权呆护问题研究?专业名称:法律硕士学位申请人:钟燕导师姓名及职称:黄瑶教授答辩委员会签名:主席:即彩委员:裼莎嘲沥磐岭。答辩日期:年月日/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
2、文作者签名:日期:棚哞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中山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他方法保存学位论文。保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适用本声明。学位论文导师签名日期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共有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专业:法律硕士硕士生:钟燕指导教师:黄瑶教授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空间的有限性促使
3、住宅趋向高层化发展,区分所有建筑物成为城市房地产的普遍现象。然而至年颁布《物权法》,我国正式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要素之??业主共有权才随之确立。相对于其他物权,业主共有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由于对其理论研究的缺乏和立法保护的漏洞,使业主共有权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实践中因业主共有权所产生的纠纷接连不断,但《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共有权的规定相对宽泛,对于许多情况的处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令《物权法》定纷止争之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业主共有权的保
4、护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本文以业主共有权的保护为研究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研究部分,第二、三、四章致力于解决业主共有权保护实践中的三个突出问题,即共用部分范围问题、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保护问题以及车位或者车库的归属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基础理论研究。内容为建筑物区分共有权概论和现阶段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共有权的立法保护分析。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基础理论研究,笔者在此部分阐明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及法律性质。在第二节中,笔者从分析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保护规定出发,总结了
5、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立法保护中存在的过于宽泛而以至缺乏可操作性的几个突出问题。第二章致力于解决业主共有权之共用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笔者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研究各国对于共用部分范围的立法,然后,对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的共用部分范围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对我国业主共有权之共用部分范围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三章致力于解决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的保护问题。在第一节中,笔者从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体性分析出发,阐明了小区内建筑物基地与附属基地同为法定共用部分,在此基础上并提出了对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保护问题的
6、立法完善建议。第四章致力于解决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各国停车位归属的立法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物权法》第条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我国停车位归属问题规定的完善建议。关键词:业主共有权,共用部分,基地,车位或车库●●●?一●一乙?:::,...,..,,,,...,眦.,,。...龟吼:..,.,.,..,....,....,.,:?,,‘目录弓言第一章业主共有权的保护概述??.第一节业主共有权概述第二节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共有权的保护??..第二章
7、业主共有权之共用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第一节共用部分概述第二节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共用部分范围的立法?第三节对我国业主共有权之共用部分范围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三章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第一节基地利用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体性问题第二节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基地使用权问题分析第三节完善对基地使用权的保护第四章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的车位及车库归属问题第一节各国有关车位、库权属的立法分析??.第二节对我国物权法第条的分析?..第三节对停车位归属的立法完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后己?.住宅的高层化发分所有建筑物小区,人们的居住方
8、式较之以前发生很大的变化。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里。两三人家共用墙壁,几十甚至几百家共有楼顶、其他场地的现象比比皆是。俗语言:“屋共漏,牛共瘦,一般共有关系尚且相当复杂,更何况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之业主共有权。在谈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