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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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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著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
2、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
3、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三、法律观1、《共和国》(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ruleof
4、law(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2、《政治家篇》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law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
5、a“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三、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矫正正义correctivejustice(2)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惯例正义conventionaljustice对自然正义语焉不详,自然发大约具可变性和恒定性(强制性)2、自然正义与实在法的冲突及其法律后果(1)无回答,但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
6、不正义的法律”(2)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非正当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权威(3)关于恶法的执行和遵守,未表明观点(但柏拉图认为,人民可以反抗或抵制极不公正的命令,这甚至是一种义务)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一、自然与理性(一)基本观点1、“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of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生活2、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具普遍性+人人平等的原则-->世界主义哲学cosmopo
7、litanphilosophy:神圣理性指引下的世界国家(二)西塞罗BC106-BC43罗马1、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具普适性,永恒不变2、正义:(1)正义:按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理性人的特征)的态度(2)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准;正义是自然固有的(即人性),人们对正义的判断大致相同(3)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正义绝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分离(诡辩派的观点正好相反)3、一个国家法律或习惯必不全是正义的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
8、能制定的规则”(三)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概念1、古典时期BC1世纪-AD3世纪中叶实践性工作,无抽象的理论讨论,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普遍/永恒的法律)不一样:反映个案的解决方法,与社会期望或特定情形的固有正义相一致;“他们所指的自然法……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似乎与一种规范且理性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无需进一步证明的东西”(ErnstLevy)2、接近西塞罗定义的自然法的盖尤斯《法学阶梯》:市民法、万民法(各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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