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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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放假也业已接近尾声了,在这个繁忙而又充实的寒假里,我利用空闲时间读了这本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因为要写读书笔记,所以我在读的时候也比较细致。读完之后,自己对于法律理论方面也业匕存了个大致的轮廓的了解,这对于未来的专业学习我认为应该会有很大的裨益。全书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下面列出的是我读这本书做的一些摘录和自己读后的感想。首先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在这部分里,作者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古希腊个古罗马的法律理

2、论。对于早期希腊的法律理论研究主要是通过研究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的诗歌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交给仲裁者裁断。早期古希腊,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但是一旦世俗命令与宗教教义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就会导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法律成为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律观之间有明确的界分。其正义理论详尽而明确,并构成了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希腊又一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与其老师柏拉图相比,他更尊重社会中的实

3、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他认为,通过正当方式指定的法律应当具存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影响的理性。他也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的一般性和刚性使法官无法将法律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因此,他提出“平衡原则”: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的一种矫正。而希腊四大哲学学派的斯多葛派在法律理论的贡献上丝毫不逊色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斯多葛的自然法学观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景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正是斯多葛

4、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塞罗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叫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的影响,他倾向于吧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罗马法古典时期的许多法学家都深受斯多葛派的影响,但例如盖尤斯等也部分的运用了自己的法律而创造了万民法。斯多葛派自然法观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平等原则。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这种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界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在奴隶制度、妇女地位等方面也有

5、一定的影响。纵观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斯多葛派的哲学思想自然而然地对罗马帝国的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中世纪的法律哲学的基础是基督教法律哲学。法律产自于教义,他们认为即使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道德感也会指引人们趋向于善。伊西多步尘罗马法学家对于自然法他是这样定义的:自然法为各民族所共有,因为人是凭靠一种本能的直觉而体认到它的,而不是通过任何人的约定而拥有它。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学院追伟大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划分力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

6、个人根据这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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